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福建省福州一股民王某某因操纵吉林高速等8只股票大赚1.4亿元,被认定为“操纵证券市场”,最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三倍罚款,罚没金额高达5.7亿元。
经查明,现年59岁的股民王某某,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,共控制并使用“林某云”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,采取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、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,操纵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吉林高速)、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大连热电)、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宜宾纸业)、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绿城水务)、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宁波热电,后更名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)、哈森商贸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哈森股份)、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友邦吊顶)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大庆华科)等8家公司的股票。
操纵行为使得相关股票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,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.79%。而王某某则通过操纵8只股票,盈利170万元到7956万元不等。证监会认为,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“操纵证券市场”的行为。
2019年修订的《证券法》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。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,应当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。证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、配合调查程度、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,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。